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审分值标准

  2017-11-17| 中物联
  

  本分值标准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依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标准,开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估工作的唯一评分标准,分值最小计量单位为0.5分,单项指标得分最低为零分,最高不得超过相应条款对应标准规定的最大值。

  一、基本条件(15分)

  1  法人地位(1分)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级注册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1.1 企业营业执照(必备)

  企业法人申报的,出具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需同时出具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二者之间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欠缺任何一样,此项不得分。

  企业出具的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中需包含仓储保管服务的内容,且具备清晰的年检标识;欠缺仓储服务功能的或逾期未年检的,此项不得分。

  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必备)

  企业法人申报的,出具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需同时出具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欠缺任何一样,此项不得分。企业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超出有效期的,此项不得分。

  1.3企业税务登记证(必备)

  企业法人申报的,出具其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需同时出具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税务登记证,欠缺任何一样,此项不得分。

  2   资本情况(1分)

  2.1 企业法人申报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该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1分)2.2 企业法人申报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该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以上。(0.5分)2.3 企业法人申报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该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的,该项不得分。(0分)所有申报企业均需报送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需包含审计结论正文、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且所有签字和公章完整。

  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项,此项不得分。

  3   经营时间(2分)

  3.1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3年(含)以上。(2分)3.2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1年(含)以上3年以下(1分)3.3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不足1年(0.5分)4   财务状况(6分)

  4.1 根据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小于等于30%的,得5分;小于等于45%的,得4分;小于等于55%的,得3分;小于等于65%的,得2分;小于75%的,得1分;大于等于75%此项不得分。(5分)4.2 根据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中的利润表查看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盈利的得1分,营业利润为负数的,此项不得分。(1分)5   企业产权(1分)

  从事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的产权结构清晰 ,产权法律归属明确,否则该项不得分。

  6   监管设施权属(2分)

  申报企业需提供其使用的监管库(场站)清单及各监管库(场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在自有库(场站)开展监管业务,监管方需要提供拥有监管库(场站)合法所有权的材料。在出质人和第三方仓库(场站),监管人需要取得监管库(场站)的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1  监管人自有仓库的产权证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使用的监管库(场站)为自有的,需提供企业对自有库(场站)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材料,包括《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

  6.2  第三方仓库的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申报企业使用的监管库(场站)产权为第三方企业所属的,需提供企业对第三方仓库(场站)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包括第三方库房(场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和监管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

  6.3  出质人仓库的权属证明

  申报企业使用的监管库(场站)为出质人的,需提供监管方对出质人仓库(场站)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材料,包括出质人仓库(场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和监管方与出质方之间签订的质押监管协议。

  申报企业涉及上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监管场地情况的,且权属证明文件齐全的可得2分,有缺项的此项不得分。

  7   担保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经营业绩(2分)7.1  年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年均货值在50亿元及其以上的。(2分)7.2  年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年均货值在10亿元以上不足50亿。(1.5分)7.3  年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年均货值在10亿元以下。(1分)二、监管库(场站)设施(15分)

  8  消防安全(2分)

  8.1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备案的。(2分)8.2  企业消防设施设备较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未通过验收或备案的。(1分)8.3  设施不齐、未验收或未备案的。(0分)

  9   存放地安全状况(3分)

  9.1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库区内防洪、防雷、防盗设施齐全、设备使用正常,质物存放地与其他货品有明显物理分割。(3分)9.2  设施不齐或无法使用,场地没有分割或不明显。(0分)10   计量工具及检测设备(2分)

  企业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式,同时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检测设备,且具备由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计量工具年度合格证书。未年检不得分。

  11   作业设备(1分)

  11.1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库区内装卸、搬运、包装、制冷、供暖、电力等设备性能和运转良好,数量、功率满足需要。(1分)11.2  库区内装卸、搬运设备数量不足,包装、制冷、供暖、电力无备用设施设备的。(0分)12   视频监控设备(3分)

  12.1  库区内、出入库环节有视频监控,监管区域内实现360度无死角,三个月内数据可查,数据可实现动态共享。(3分)12.2  场区内、出入库环节、监管区域有视频监控,但无法做的全覆盖,有观测死角。(1分)12.3  监管区域内无监控。(0分)

  13   信息管理系统(3分)

  13.1  监管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功能完善,有独立的监管业务模块,仓库管理系统能够清晰反应出企业的担保品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的状态,在系统内可以动态反映出质物的位置、数量、温度及存放状态,可以对质物通过信息手段进行锁定,数据可实现与借贷双方共享。(3分)13.2  监管企业拥有信息化系统,但功能不完善,没有独立监管业务模块。仓库管理系统可以部分反映出企业的担保品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现状,无法对质物通过信息手段进行锁定,数据不能实现与借贷双方共享。(2分)13.3  监管企业拥有信息化系统,但仓库管理系统无法显示出企业的担保品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现状。(1分)三  作业条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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