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文件的通知(3)

  2017-11-17| 中物联
  

  三、企业评估审定等级标准及有效期

  (一)经过评委会审定程序后,达到申报等级的参评企业给予评估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评估等级证明,等级标准划分

  AAA  ——100分以下至95分(含);

  AAA- ——95分以下至90分(含);

  AA+  ——90分以下至85分(含);

  AA  ——85分以下至80分(含);

  AA-  ——80分以下至75分(含);

  A+  ——75分以下至70分(含);

  A  ——70分以下至65分(含);

  A- ——65分以下至60分(含);

  未达到上述申报等级的企业不予批复。

  (二)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四、复核制度。

  对通告核准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安排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复核的企业将视为放弃资质。复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五、投诉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质押担保存货管理及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通告核准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的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中物联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负责处理社会投诉,凡服务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通告。

  六、保密原则

  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数据,评估方有责任保守机密,未经受评估方书面许可,评估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评估纪律

  中物联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有责任对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派出的评估组和评估审核员进行监督。评估组或评估审核员凡在评估审核期间发生违反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评估审核工作行为的,中物联评估办将立即解散该评估组或撤销违规审核员资格。被撤销审核员资格的,不再聘其从事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1、严格遵守评估标准与审核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修改;2、不得向参评企业提供评估咨询;

  3、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任何参评信息与商业秘密;4、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5、不得要求参评企业提高食宿接待标准;

  6、不得向参评企业提出评估审核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7、不得以质押监管企业评委会、中物联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名义从事任何与评估审核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行业标准,保证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并动态反映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办法》和《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质押监管企业的复核期自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通告之日起计,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三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领导,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审核指导,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评估办)组织实施,各地方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评估办)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复核期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应在接到复核通知两个月内向地方评估办递交复核申请。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递交复核申请时,应依据《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与评估指标》标准进行自检,填写并提交《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复核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第五条 地方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的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初审工作并将意见报中物联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对复核申请进行再审。

  第六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复核环节需进行现场评估,由中物联评估办批准并下达现场复核计划。

  第七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通过复核评估后,中物联评估办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审核,其结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向社会通告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通过复核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八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由于业务变动、内部合并重组、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复核评估的,应提出延期复核的书面申请,报地方评估办和中物联评估办。申请延期复核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进入复核期的企业逾期未提出复核或延期复核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资格,经中物联评委会审核批准后,原有企业资质失效,其结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社会正式通告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收费办法
 

  依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标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行业内开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为维护评估工作体系运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提供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服务,在企业自愿原则基础上经协商,向申报企业收取相应费用。

  二、收费项目为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

  三、评估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材料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系统运行、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审核公告费主要用于审核和公告工作费用,包括专职审核员、兼职审核员劳务费、技术专家顾问费、评估办房租水电费和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等。

  四、收费标准与缴纳。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合计收费10000元人民币,申报企业在现场评估完成后,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收费通知缴纳。

  五、对地方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推荐并初审的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实际评估的企业数量,从收取的费用中按25%的比例向地方评估办支付工作费用。

  六、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的复核费用,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收取。

注:本站所转载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

更多有关物流知识技巧、技术资料以及免费发布车货互找、项目招商加盟等物流信息,欢迎访问“冀物流(bbs.hebeiwl.net)论坛”

分享到:

头条

图片

热点

相关推荐

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微信公众号
长按识别或保存
关注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