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重大利好来了!(2)

  2019-03-05| 万联网
  

  (十七)推进铁路货运服务提质增效。清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开展专用线、专用铁路、自备货车、自备机车等铁路运输设备代维护、维修及运用环节相关服务收费。进一步开放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自备车检修、铁路运输两端短驳等市场,允许工程施工、装备制造、社会物流企业等参与并提供相关服务,促进降低铁路物流成本水平。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载运工具共管共用试点,降低企业自备载运工具运用成本。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运经营服务性收费,推动货物运输由公路向铁路转移。研究推动160公里时速的新型货运列车投入使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行图。实施铁路货运增量行动,2019年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达到33.68亿吨。(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降低车辆通行和港口物流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修订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完善货车使用ETC非现金支付等优惠政策。深入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范围。降低水路运输过闸费。进一步清理港口收费,合理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严禁违规收费。(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城市物流管理水平。科学制定城市物流政策,指导城市提高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合理规划城市货运通道,避免“一刀切”限行。实行分车型、分时段、分路段通行管控,有效释放货运通行路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必要需求。鼓励地方政府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一批公共物流配送中心,通过租赁等方式为服务居民生活的物流企业提供必要经营场所。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装卸、停靠作业设施。指导企业按照新近发布的《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建设大型物流仓储设施,应用大型分拣作业流水线,便利企业经营。在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允许在物流仓储设施内从事再包装等流通加工业务。在货物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的情况下,研究出台允许动检证变更目的地的操作规范,为冷链物流跨区域分拨提供便利。(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支撑体系

  (二十)完善现代物流业统计制度。加快研究建立物流行业统计分类标准。研究完善反映物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质量发展的监测指标体系。加大对物流统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落实社会物流统计制度,加快企业样本库扩容提质,加强对物流重点企业运营成本、效率的监测。利用骨干物流平台开展公路物流监测。(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二十一)健全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对不适应国民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需要的标准进行修订、转化或废止。深入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和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等工作,加强已发布物流标准在物流领域相关试点示范中的应用,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二十二)构建物流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研究编制并适时发布“中国物流发展指数”,从物流发展质量、效率、动力、贡献等方面,对我国物流发展质量水平进行客观、全面、可量化的综合性评价,为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可量化的参考依据。(发展改革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二十三)健全完善物流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出台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企业标准,构建政府层面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信用机构作用,组织建立物流企业信用联盟,鼓励开发针对物流行业的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效果。(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健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

  (二十四)创新用地支持政策。加强城市物流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衔接。指导地方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利用有效载体和多种渠道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探索政府负责土地平整并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企业负责建设经营性物流基础设施,约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研究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支持政策。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新的用途、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自然资源部、铁路总公司负责)

  (二十五)加强投融资支持方式创新。按照“扶优做强”原则,研究设立国家物流枢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国家物流枢纽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发起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展市场化主动融资渠道,稳定企业融资链条。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在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范围内开发基于供应链的金融产品,引导和支持资金流向实体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扎实推进物流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网 信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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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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