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2005-12-06| 互联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 “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 “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 “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 “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 “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八) “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九) “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十一)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十二) “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十三) “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 “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十五) "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十六) “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客票

  第五条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第六条 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旅客姓名;

  (二) 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三)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四)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五) 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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