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12-06| 互联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国水路重要物资运输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和紧急状态下的保障机制,加强重要物资的水路运输,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依据《港口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物资是指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石油、粮食、矿石、化肥、食盐、军事物资及在紧急状态下需要保障运输的物资。

  军事物资运输按照《水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水路重要物资运输遵循市场配置与政府协调相结合的原则;从事港口经营以及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紧急状态下,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保障水路重要物资运输通畅,必要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行政指令,保证水路重要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紧急状态是指将要或已经:

  1、水运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时;

  2、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水路运输生产严重失衡时;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提供水路运输保障时;

  4、国家下达水路运输任务及实施紧急运力动员时。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水路重要物资运输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全国性、跨省的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其派出机构负责。省、市辖区内的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由当地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制定保障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政策措施和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掌握重要物资运输需求和运输能力等情况,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趋势,进行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市场分析,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3、定期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港航企业交流重要物资运输信息,协调解决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4、受理各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的要求和申请,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指令和要求。

  5、紧急状态下(或预计可能及将发生紧急状态),可以采取统一组织协调、调度运力、指泊、指令专用港口设施设备等调控手段,保障水路重要物资正常运输。

  6、监督和检查水路重要物资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7、做好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条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职责

  1、掌握区域内重要物资运输需求和运输能力等情况,进行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市场分析,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并报送上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2、组织区域内有关管理部门、港航企业交流重要物资运输信息,协调解决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地区经济平稳运行。

  3、受理各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的要求和申请,组织落实上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指令和要求。

  4、紧急状态下(或预计可能及将发生紧急状态),可以采取统一组织协调、调度运力、指泊、指令专用港口设施设备等调控手段,保障区域内水路重要物资正常运输。

  5、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水路重要物资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上报。

  6、做好本地区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经营人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经营人的义务

  1、依法经营,信守合同,保证水路重要物资的运输。

 

  2、保障用于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的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掌握重要物资运输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4、制定水路重要物资运输保障方案。对发生或预计可能及将发生紧急状态,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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