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01-01| 互联网
  
冀政 [200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五日

 
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是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经济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入 WTO后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按照“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要求,加快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势在必行。为此,提出《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市、县行业协会可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依据,以促进全省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按照既积极发展,又加强管理的要求,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经济的方法,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突出重点,稳步实施,通过培育发展、改革调整和规范完善,尽快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客观要求,管理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组织开放化,功能到位、服务有效、行为规范,既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又能有效组织行业自律,有权威、有影响、高效率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

  发展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 “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运作。

  行业协会应按照行业或产品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 “一业一会”。

  行业协会必须实行企业办会,走自主发展、自立自强的道路,必须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市场监督,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必须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与政府、市场、社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必须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2.政会分开原则

  要理顺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真正体现行业协会特性。行业协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由直接管理协会转向按照职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3.自主办会原则

  行业协会实行自主设立、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 “购买”的方式。行业协会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的要求,争取利用 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适应河北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工作重点

   1.强化行业协会社团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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