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1号)(2)

  2009-03-23| 互联网
  

4、培育物流龙头企业。一是促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进一步破除物流市场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整合现有物流资源,支持邯运、沧运、石家庄内陆港等发展基础较好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改造升级或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努力形成知名物流品牌。积极引进现代物流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按照一体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增强物流服务能力。二是促进企业物流向物流企业转变。鼓励邯郸钢铁、开滦煤矿等大型生产企业开展业务流程再造,剥离和外包物流需求,逐步把企业物流业务从生产经营中分离出来。鼓励生产流通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鼓励流通企业采用现代物流技术,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降低流通成本。三是促进国内物流向国际物流转变。吸引跨国公司或大型物流企业来我省设立配送中心、采购中心等物流节点,促进我省物流体系与国际物流网络对接。加强与巴西淡水河谷、澳大利亚必合必拓等大型铁矿集团的合作,建设进口铁矿物流企业。
5、完善物流通道建设。一是建设港群体系,壮大“东出”龙头。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重点发展煤炭、原油、LNG、铁矿石等大宗能源原材料和集装箱、杂货运输,建成国际性深水大港;京唐港区重点发展杂货和支线及内贸集装箱运输;秦皇岛港实施“西港东迁”,拓展功能,发展集装箱和杂货运输,建成综合枢纽港;黄骅港在巩固、扩大煤炭吞吐能力的同时,着力发展杂货、集装箱和液体化学品运输,建成现代化综合性港口。二是加快路网建设,完善“西联”通道。围绕联通内蒙、山西及纵深腹地,以煤炭、矿石、大宗原材料、杂货和集装箱运输为主,加快骨干通道建设和改造,形成邯黄、蓝丰等9条铁路和京张、宣大等8条高速公路“西联”主通道。三是优化网络接口,提高运输效率。畅通进出港口、港口间、港口与各中心城市间的高速通道,加强铁路专用线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便捷港口至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的运输。
6、推进信息化和标准化。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广泛采用条形码(BC)、射频(RFID)、电子数据交换(EDI)、全球卫星定位(GPS)、智能交通系统(VICS)等信息技术,立足于物流信息平台,引导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网络系统,实现网络与用户、制造商、供应商、物流企业及相关的银行、财税、商检、海关等单位联结,对物流各环节进行适时跟踪、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全面提高物流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物流标准化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快普及物流术语、物品编码、服务流程等标准,鼓励企业广泛利用托盘、集装箱、自动装卸等物流技术和装备,促使物流系统各环节相互协调配套,并顺畅融入国内国际物流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律,深化对现代物流业产业关联度高、外部性强的认识,增强加快其发展的紧迫感,把现代物流业发展摆上更加重要位置,选择一批重点物流项目作为战略支撑项目来培育,选择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流集团作为龙头企业来扶持,选择一批贡献突出的物流企业家予以表彰。针对物流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中存在的封闭式、简单化等倾向,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督导,鼓励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按照社会化、一体化、标准化、国际化的要求,强化供应链管理理念,加快剥离、整合、培育和引进步伐,不断提升我省现代物流业的整体水平。
(二)扩大物流开放。推进我省现有物流企业与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学习借鉴其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积极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来我省创建物流中心、采购中心,带动我省现代物流业整体水平提升。积极推动与周边地区特别是京津的物流合作,统筹区域内物流通道建设,共享物流信息资源,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运管机构对资质条件核准互认,实施监管联动;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畅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保障区域通行便利化和物流安全性。加大物流项目招商引资力度,把现代物流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之一。
(三)用好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列入国家试点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将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严禁乱检查、乱收费。减少交通车辆规费,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车载质量20吨以上、核载额度以下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按9个月一次性征收养路费,半年一次性包缴的按5个月征收。取消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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