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文件的通知(2)

  2017-11-17| 中物联
  

  6、维护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信誉,禁止借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名义,开展其他无关活动。

 

第三章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条  评估工作流程:

  1、参评企业必须取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规定的相应资质。

  2、参评企业对照《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根据自检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3、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中物联冷链委网站上(网上申报系统建好之前)下载并填写《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附表和附件,详见《申报表》。

  4、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市)冷链评估办进行初审,省(市)冷链评估办初审通过并盖章后,由省(市)冷链评估办转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进行复审(地方冷链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意见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企业所在地尚无评估机构的,直接报送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在初审及复审环节,各级评估办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估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

  在通过复审(初审)流程后,中物联将对完成上述环节的企业下达现场评估通知书,省(市)冷链评估办根据评估办通知,负责协调组织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组由三至四名审核员组成评估组,按照异地评估的原则,评估组负责人由中物联指派。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划、评估流程要求对照标准实施评估,对企业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核实,评估结束后将现场形成现场评估报告,由评估组组长填写,并由评估组所有成员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评估组作为现场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评估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及现场收集材料由省市评估办统一收集后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对本批次所有通过现场评估的企业进行整理后报中物联冷链委审定,审定结果由中物联统一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进行7天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议的,评估结果生效,由中物联在其官方媒体及报刊杂志上统一发布公告,并在由中物联召开的授牌大会上向获得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资质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复核: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由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估为主,按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冷链物流企业获得星级资质后,因经营规模扩大、设备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估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后,若在有效期内发生安全性等问题,视情况而定,中物联有权力降低其星级等级或取消其星级资质。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中物联官方网站在企业评估栏目设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专栏,公布有关评估办法、授权地区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九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估人员,如与参评企业及企业有利益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国家及地区性评估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二十条  风险与责任:申报企业对提供评估的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评估机构及审核员应对评估过程中查验的企业材料负保密责任,对于逾期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未提出延期复核申请的、未按期复核的企业,冷链企业星级资质自动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国家标准,为保证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特制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根据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需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设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日常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为方便企业申报,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在条件具备、冷链业务较为频繁的地区设立地方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冷链评估办),负责授权区域内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标准的宣贯、推广,评估前期辅导、申报受理等工作。

  三、为保证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评估工作实行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评审制度。

  四、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以及审核员;

  高级审核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较高的物流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物流产业发展政策、有丰富的物流实操经验,有较强的洞察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健康状况良好,无不良犯罪记录;(二)大学以上学历、中高级以上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具有企业评估审核能力的人员;(三)从事过企业评估工作;(四)熟悉并了解冷链物流业务流程,业务要点;(五)具备发现、培养审核员的能力;(六)可独立带队开展评估工作;(七)必须由所在地方的评估办推荐方可取得。

  审核员: (一)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不良犯罪记录且身体健康;(二)具备一定的物流专业理论水平以及冷链物流操作知识,大学以上学历;(三)较好的沟通能力及表达能力;(四)熟悉并了解冷链物流业务的流程,业务要点;(五)必须由所在地方的评估办推荐方可取得。

  五、中物联评估办统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管理和任用。对符合条件的高级审核员、审核员聘用前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发给高级审核员、审核员证书。中物联评估办对任用的审核员有责任进行业务再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组织研讨会和企业现场评估等。

  六、审核员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标准的宣贯、推介、答疑;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分类、建档;企业和审核员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服务;联系派遣评估组前往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直接参与评估审核工作,起草企业现场评估报告。

  七、审核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评估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物联《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九、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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