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委托中物联汇总上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

发布时间:2009/09/09 互联网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在每年3月和9月将符合条件的试点备选企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在每年3月和9月将符合条件的试点备选企业名单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经济运行调节局。现将原文附后,请相关物流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开始申报。
  这项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具体负责,联系人黄萍010—58566588-133。
  申报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按照附表一、二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邮寄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1507(100045))。
  各推荐(自主申报)单位登陆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申报系统

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自2005年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4批、394家物流企业纳入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实践表明,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减轻了试点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强了企业实力,为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拟将试点工作常态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试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流牵头部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在每年3月和9月将符合条件的试点备选企业名单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推荐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无不良纳税记录。
  三、填表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按照附表一、二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及时掌握试点情况
  各地物流牵头部门要及时掌握税收试点的情况和成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商当地税务机关妥善解决。重大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联系人:刘希龙    
  电话:010-68505534(兼传真)
  电子邮件:wl@ndr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100824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
  联系人:黄萍
  电话:010-58566588-133  传真:58566575
  电子邮件:yanjiushibj@163.com
  地址:北京市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15层,100045

  附表一、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p#分页标题#e#
  附表二、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联系方式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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