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提出六项班轮公司收费整改建议

发布时间:2015/11/09 互联网
班轮公司违规收取海运附加费,既侵蚀了一些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摸清情况,依法引导、规范监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所有在我国收取海运附加费的班轮公司进

    班轮公司违规收取海运附加费,既侵蚀了一些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摸清情况,依法引导、规范监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所有在我国收取海运附加费的班轮公司进行摸底调查,并逐一分析各个班轮公司所收海运附加费的明细及其成本。调查发现,在我国,班轮公司收取的海运附加费占运价的比重平均为30%~50%,甚至有个别航线高达80%。
    针对班轮公司在我国收取附加费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提出六项要求:班轮公司不得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要求,出现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或未备案的情况;班轮公司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巧设名目,就无实质服务内容的事项收取费用;班轮公司不得长期、固化、只升不降地收取临时性的海运附加费,如战争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等,应根据相关情况或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或取消相应附加费;班轮公司不得哄抬价格,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前提下,推动附加费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如铅封费等项目;班轮公司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鼓励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费价格结构,将有关海运附加费纳入海运运费,采用al-in方式(一口价)收取。
    据估算,本轮调整后,班轮公司在我国收取海运附加费降幅达到50%。今后,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对各班轮公司是否全部履行备案义务、运价备案是否完整、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运价的一致性等进行全面检查,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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