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物流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是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为妥善处理物流行业争议,规范物流行业行为,维护物流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物流行业组织内部企业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行业组织敦促物流企业自律、处理物流企业间争议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本省物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其他物流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发生争议的事件。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
(一)因超越批准的权限范围,在物流活动中引发的争议;
(二)因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引发的争议;
(三)因债务引发的争议;
(四)因运杂费、保险费等引发的争议;
(五)因货物运输时间、地点、交期等引发的争议;
(六)因货物运输方式、装卸等引发的争议;
(七)因货物损毁、丢失等引发的争议;
(八)因货物包装、加工、配送等引发的争议
(九)因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引发的争议;
(十)因物流信息引发的争议;
(十一)因仓储、保管等引发的争议;
第五条 争议发生后,征得当事方同意,由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依据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在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指导下,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意向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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