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建议对“营改增”试点物流企业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3/07/19 互联网
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建议对营改增试点物流企业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措施,也是我国税制的重要改革。经国务院批

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建议对“营改增”试点物流企业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措施,也是我国税制的重要改革。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即1+7试点行业)。这项改革引起了我省物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的普遍关注。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信息业等的复合型产业。对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讲,营改增后税率由3%上升到11%,营改增前购入的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这样就造成了营改增前的存量资产无法抵扣,营改增初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配比。对于运输企业来说,成本主要来自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用、场地租金和工资支出。营改增后,企业只有油料消耗和修理费用可以进行抵扣,而这两项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难以完全取得发票,由此造成物流企业进项税额不足;运营成本占比高的路桥费尚未纳入营改增,人工成本、保险费用等也不能抵扣,由此造成物流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有限。进项抵扣范围有限,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难,是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基于上述情况,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税负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结构性增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后,对于工商业而言,抵扣范围和额度增大,必然实现结构性减税;对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营改增后的税率依然是3%,并且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也必然实现结构性减税;但是对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却不降反升。因此,在先期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地区,基本都对运输服务类物流企业采取了财政扶持性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俗称“国九条”)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作为落实“国九条”具体措施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铺开,必然引起我省物流企业的期待与关注。物流产业是我省支柱性产业,2012年全省物流增加值达到2253.1亿元,占比我省GDP总值的8.48%,是位居钢铁之后的我省第二大产业,迅速发展的我省现代物流业需要得到培育和扶持。物流产业属微利行业,鉴于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面临的实际状况,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根据物流企业的普遍呼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并恳请我省有关部门,比照先期实行营改增试点的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深圳、福建、浙江、天津等省市做法,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我省物流企业按照新税制(即营改增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缴纳的营业税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帮助本来就处于微利行业的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
    河北现代物流协会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省政府的关注,副省长张杰辉同志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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