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营改增”看中国税改的方向

发布时间:2012/03/29 互联网
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无疑是时下中国税制改革的热点,自2012年1月1日于上海试点正式铺开后,引起了全国上下的注意。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已于2月获批,
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无疑是时下中国税制改革的热点,自2012年1月1日于上海试点正式铺开后,引起了全国上下的注意。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已于2月获批,并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州与深圳则有望步沪京的后尘,成为下一批试点城市。
  既然是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很是自然,需要在进一步的改革中予以修正。这也是中国渐进式改革所积累下来的宝贵经验。从目前上海试点“营改增”的效果来看,改革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部分行业实际税负激增便是其中之一。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对于此次“营改增”的重点物流行业而言,由于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税率从营业税的3%调整为增值税的11%,上调幅度较大,兼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据中采联的调查,2008-2010年三年间,样本中的物流企业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实行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实际税负翻番。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餐饮业中。2011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旅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令部分外卖比例较高的大型餐饮企业怨声载道。按照原标准,餐厅销售食品统一按照营业税额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若将外卖食品算作非现场消费食品,就应缴纳17%的增值税,税负何止翻番。特别地,由于增值税以税款抵扣的方式征缴,需要以购进商品或劳务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对于进货渠道往往难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餐饮业而言,税负将进一步增加。
  不难推想的是,流通环节税负的增加将被企业通过商品及劳务价格的上涨转嫁到下游消费环节,最终受损的仍将是广大消费者。这也与中央降低流通环节费用的设想背道而驰。事实上,已有部分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实施了涨价,国际航运巨头马士基旗下丹马士、乔达国际等货运公司便被指向外贸企业多收6%的税钱。若“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没有进一步完善,这样的案例恐怕只会越来越多。
  原本,依税收原理而论,“营改增”的初衷旨在减少流通环节的重复征税,消除原有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等额外负担,但当把理论付诸实践,效果却与初衷南辕北辙,部分行业税负不减反增。在此,安邦不禁想问一句,这种反差究竟从何而来?是税制设计上的不足,如未考虑到实践时部分行业缴纳增值税的困难,还是税率定的过高,有待进一步降低,甚或是有意为之,来一个明减暗增?前两项可归咎于制度设计的技术问题,后项则属于对公权力的恶猜。不过,若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普遍的财政困难与债务压身,这种恶猜未见得没有根据,实质上是体制问题。
  最新消息显示,上海有关部门已下发通知,在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将对物流企业税负按新旧办法进行衡量,如果企业税负增加,则将增加部分返还给企业。通知并称,将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由此来看,上海希望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达到税负至少不增,甚至小幅下降的目的。不过,上海的补偿性措施如何落实不得而知。值得追问的是,在“营改增”试点中,又何必这么麻烦,先多收,再返还,徒增操作的成本呢?根本之处,还在于利益。
  最终分析结论(FinalAnalysisConclusion):
  从目前“营改增”的效果来看,中国税改的方向似乎与市场的预期南辕北辙,名义上减税,实际的税负却激增。减税是在与虎谋皮,在强势政府面前,弱势市场如何争取到发展的空间,如何重新确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已不仅仅是税制改革的范畴,这是中国进一步改革所需要思考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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