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申报不实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5/04/14 互联网
一、典型案例 A快运公司与B科技公司于2008年4月建立快运业务关系。同年7月8日,A公司在接到B公司通知后,指派业务员胡某到B公司处接受快递业务。胡某接受了B公司的快件后在回公司

  一、典型案例

  A快运公司与B科技公司于2008年4月建立快运业务关系。同年7月8日,A公司在接到B公司通知后,指派业务员胡某到B公司处接受快递业务。胡某接受了B公司的快件后在回公司途中将快件遗失。根据快递单显示,除发件人名址、收件人名址、付款方式、揽件人外,其余的内件说明、重量、保价、资费、合计金额栏内A公司作为托运人均未填写。该运单左下方有“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的提示。该运单背面有“所有物品类遗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整(无论其对发件人商业效用或特殊价值如何),客户保价除外”等内容的特殊声明。此后双方就快件遗失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提出遗失的快件为42000元的电脑软件,故要求B公司据此价值予以赔偿,B公司认为办理快件交接手续时A公司并未如实申报托运物品的品名和实际价值,导致托运物品遗失固然自身存在责任,但不应按照A公司主张的金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000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必要情况;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A公司作为托运人,在委托B公司运输货物时,未在快递单上填写货物的重量,也未在内件说明栏中对货物的名称和性质作任何说明,以致无法查清委托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和重量,对此,责任在于A公司。此外,B公司已在快运单上向A公司提示该单背面的特殊声明,A公司虽未在付款人处签名,但从A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且将该运单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之行为来看,表明A公司是接受该特殊声明内容的。根据运单背面的特殊声明,除客户保价外,所有物品遗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而A公司又未对运输货物作出保价,现B公司愿意按协议约定赔偿A公司500元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故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500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人的名称、收货地点是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信息,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提供,否则,将构成托运人的违约行为,一旦因此造成损失,托运人应当自负风险并承担损失。

  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将托运人未告知上述必要信息作为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运输合同或相关单据中包含的特殊声明限额赔偿条款虽然系承运人单方提出且系格式化条款,但符合有关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和物流行业习惯,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合同中明示限额赔偿条款,一旦货物出现遗失、毁损等情况,承运人可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但应通过双方无异议的方式令托运人知晓、理解、接受特殊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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