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英文名称为: He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Modernistic Logistics。英文缩写为: HAML。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河北省内从事物流业以及与物流业相关产业和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综合性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协会在行业、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推动河北省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推动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的政策、法规;(二)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
(三)收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和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为本行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全省物流行业统计工作,负责行业信息发布。
(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提升物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诚信,促进本行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受国家有关协会委托,负责河北省国家A级物流企业的申报、初审和现场评审工作;负责河北省中国通用仓库星级评定和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和现场评审工作。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本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包括初、中、高级物流师、采购师),提高物流产业的队伍素质。
(六)组织现代物流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论坛、专家学者报告会,不断提高物流企业的现代物流理论水平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
(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行业、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与交流,为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八)编辑出版《河北物流》,建立完善河北现代物流网站,向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
(九)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建立和完善行业发展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授权,会同相关部门推荐、评选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等,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十一)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工作。
(十二)宣贯国家和省物流标准,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物流经营或与物流业相关的企业和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
1 、具有法人资格的河北省内物流行业和与物流行业有关的社团组织;2 、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且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3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路、航空、水路、铁路、管道运输企业,仓储企业,物流园区,海港、空港、内陆港,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有关的工农业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金融机构、邮政快递通讯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与物流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愿加入本协会或本协会的任一分支机构,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秘书处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提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由本团体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或委托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制度,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监事;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状况;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本团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五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党对协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
(一)协会建立党支部,负责开展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二)协会要为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所资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本团体正常运行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年9月 22日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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